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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传承系列第二篇----加拿大关于无遗嘱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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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分享知识都是从头开始, 娓娓道来。 为什么Frank偏偏要把这个程序倒过来呢? 就是因为凡事先想到最坏的结果, 才能有动力去探寻解决办法。 这两年最大的无遗嘱遗产继承的案例恐怕就是“科比争产案”了。因为没有遗嘱, 科比妻子和孩子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但是他父母和兄弟姐妹就认为不公平。


遗产传承系列的第一篇是关于无遗嘱死亡如何分配遗产的一个案例分析。


今天咱们就接着“倒吃甘蔗”, 反着说关于遗嘱的一些相关知识, 继续分享无遗嘱继承的一些规定。 


遗产继承, 是受省级法律来管理。各省制订自己的相关法律。所以, 专业术语、 定义以及如何应用, 都会有差别。 好的方面是大部分省份因为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所以差别不会太大。 唯一较大差别的就是魁省, 因为魁省使用的是民法系(Civil Law)。所以, 有财务规划需求的人士还是要适用自己生活的省份, 同专业人士进行探讨。BC最新的遗嘱,遗产及继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  WESA)自2014年3月31日起开始生效。 


配偶资格: 

通过婚姻结成的配偶关系, 毋庸置疑是有法律地位的。 那么关于同居配偶的地位呢? 在早先的法律实践当中, 大部分省份对同居配偶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分割遗产的权利认可度不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化, 很多省份都已经把同居配偶的权利做了很大程度提升。 

        BC省的规定:如果在世的一方在同居配偶去世前两年内一直以同居身份一起生活。 在无遗嘱继承时, 法律对同居配偶的权利并无区别对待。但是, 如果去世前并未生活在一起, 并且分居超过两年, 在世的前同居配偶就没有权利分配遗产。 

        阿尔伯塔省规定: 无遗嘱死亡的一方去世前三年内以同居身份一起生活, 或者一起生活同时育有(或领养)子女的, 在世的同居配偶有权利分配遗产, 权利同婚姻配偶相同。  

        安省的规定: 无遗嘱死亡发生后, 在世的同居配偶无权获得遗产(如果生活来源是依靠去世一方提供(dependent), 可以提出诉讼, 对遗产提出主张;或者以遗产分配不均提出诉讼。但是需要靠法院的审理和判定, 结果未知, 耗时太长)。所以, 生活在安省的朋友们, 在同居关系这个问题上, 要多一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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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 如果去世的时候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就属于无遗嘱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 就由省级法院来确定到底谁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而相关规定是非常严苛的。 很显然, 如果没有遗嘱, 就符合无遗嘱死亡的定义。但是有时候, 是有遗嘱存在的, 只是因为某些原因, 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于是也要归为无遗嘱死亡。  


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很多, 举两个例子。 

  1.  婚姻状况改变。 很多省份规定, 在一个人结婚后, 之前所立的遗嘱就无效了, 除非这个遗嘱是专门为这段婚姻所立的。

  2. 无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 神志不清;受家人或他人胁迫等, 都会导致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遗嘱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之前立过有效遗嘱, 则以有效遗嘱为准。如果之前没有遗嘱, 那么就属于无遗嘱死亡。


有的时候, 遗产里的某一部分财产作为特定的遗赠, 因继承人去世或者遗嘱条款/法律认定此人无资格作为继承人。当这种情况发生, 而遗嘱中并未指定候补继承人的话, 这一部分财产就会被认定为 ”部分性的无遗嘱遗产“。


遗产分配:

遗产继承这么重要的事情,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遗产要如何分配呢? 

无遗嘱继承, 就需要省级法院来审理, 决定谁来继承遗产。 大部分省份的规定是在世配偶有优先分配的金额(preferential share), 一般从$50,000-$350,000不等。而有些省份, 是没有优先分配的金额的, 由配偶和子女(包含遗腹子)平均分配。 

下面就以BC省规定为准, 列举几种情况来分析遗产如何分配。(关于其他省份的规定, 欢迎找Frank单独交流)


  1. 有配偶在世, 无子女:  所有遗产由配偶继承。

  2. 有配偶在世, 有子女, 且为双方所生: 主居所的家庭陈设和装饰部分由配偶继承, 其他遗产(包括主居所), 配偶先行分配$300,000, 剩余部分配偶分1/2, 另外1/2由子女平均分配。  如果遗产净值低于或等于优先分配金额, 则由配偶直接继承。

  3. 有配偶在世, 有子女, 子女并非在世配偶所生(再婚家庭):主居所的家庭陈设和装饰部分由配偶继承, 其他遗产(包括主居所), 配偶先行分配$150,000, 剩余部分配偶分1/2, 另外1/2由子女平均分配。 如果遗产净值低于或等于优先分配金额, 则由配偶直接继承。

  4. 如果应得遗产的子女去世, 但是有孙辈: 该子女应分的份额, 由他/她的子女平分。

  5. 有2位或2位以上配偶:呃。。。。。。配偶应分的部分, 大家协商, 协商不成就上法院。 配偶优先份额, 谁来拿, 大家协商, 协商不成就上法院。 

  6. 无配偶, 无子女, 无后代: 由在世父母平分。

  7. 无父母在世, 有其他亲属, 由其他亲属平分。

  8. 无其他亲属在世, 遗产就适用于Escheat Act, 由政府接管。这就算是遗产规划最坏的结果了吧?



前面提到过, 当有遗嘱, 某一部分遗产单独作为遗赠, 指定继承人, 但未指定后备继承人, 而指定继承人过世, 会导致这部分遗产发生无遗嘱继承。这就是“部分无遗嘱继承”。这部分遗产, 由法院决定如何分配。很多省的做法是把这部分遗产交给配偶继承。


无遗嘱继承发生时, 没有人有权利直接处理遗产, 没有法院的准许, 即便是配偶也没办法动用银行账户。而法院的批准流程, 可能会很耗费时间。


无遗嘱继承的情况发生时, 法院会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法律来分配遗产。 管理人的身份相当于遗嘱执行人。 通常法院会按照一定顺序来选择管理人。 基本的优先顺序就是:配偶, 子女, 孙子女, 重孙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应该在遗嘱里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遗嘱里监护权条款在父母双方均去世的情况下启动。 尽管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最终需要法院批准, 但是一般都会尊重遗嘱安排。 父母一方去世时, 监护权通常会交给在世父母。但是如果没有在世父母, 或者在世父母被认为不适任, 就会由法院来决定监护人。

父母离婚的话, 通常已经有协议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若是拥有抚养权一方去世的话, 在世父母就要向法院申请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同理, 如果是再婚家庭, 在世一方非未成年孩子的亲生父母, 一样需要向法院申请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生活在加拿大的我们, 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安排上, 可能会忽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在大家的身边, 也陆续有相关不幸的事件, 父母双亡(mutural disaster)发生。 没有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法院就要介入, 来指定监护权, 有可能交给家人完全不了解其背景的家庭, 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是完全没有好处的。 

没有立好遗嘱, 做好遗产规划的家庭, 有可能会面对的最坏情况, 想必大家都已经了解了。 那么怎么来应对这最坏的结果呢? “倒吃甘蔗”, 下一篇Frank跟大家分享遗嘱相关知识。 


有一份合法的,格式完整,内容周全的遗嘱,今天提到的这些最坏结果您统统不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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