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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裁定信托非税务规划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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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写在前面: 再婚家庭, 在财富传承时, 如何能够做到精准传承, 避免家庭纠纷, 还是要动一些心思的。 后面这个案例, 迈克尔·琼斯先生生前已经努力在做好规划了, 但是还是没有避免家庭成员对簿公堂的结果。 财富传承是个技术活, 如何在传承时做到“省时, 省力, 省钱”? 问问Frank好不好?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裁定某信托合法有效,反驳了被告主张其仅为税务规划而设的欺诈信托指控。


逝者迈克尔·琼斯(Michael Jones)于2012年设立财产信托, 指定其妻子瓦斯卡·琼斯(Vaska Jones,被告)为受托人, 迈克尔自己为信托设立人。 受益人包括被告、 迈克尔与前妻所生之子布兰登·琼斯(Brendan Jones,原告)及原告的子女。


2021年, 迈克尔确诊癌症后将信托协议副本交予原告, 强调该信托对资产代际传承的作用。为降低遗嘱认证费用和遗产税, 迈克尔将资产转移至被告名下。 同年, 相关房产出售后, 售房款存入家族信托账户, 但随后被转入迈克尔与被告的联名账户。 迈克尔同年去世后, 被告告知原告信托资金已耗尽, 称转入联名账户的资金属其法定生存者权益(right of survivorship)。


原告遂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罢免被告受托人身份, 指控其违反受托责任并不当处置信托资产。


被告辩称该信托仅为税务规划设立的欺诈手段, 既无设立真实信托的意图, 应属无效。


法院依据判例法确立的原则审查信托有效性, 重点考察三要素: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关于设立意图:法院认定死者明确设立信托的意图, 曾聘请法律顾问并指定候补受托人与受益人, 故信托非欺诈手段。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信托设立时存在虚假意图", 判决书指出。


关于标的物:法院确认房产被明确列为信托财产且已完成转移, 因此信托不因意图或标的物缺失而无效。


关于受托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 擅自将售房款从家族信托账户转入联名账户。 判决强调"受托人对信托资产的违规处置足以构成罢免理由", 并指出"被告行为构成对受托职责的彻底放弃, 已'无法继续履行'家族信托受托人职责"。


最终, 法院裁定罢免被告受托人身份, 责令其返还信托资产、提供完整账目并退还不当得利

(案件号:Jones v Jones, 2025 ONSC 695)


英文资料源自STEP Canada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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